[南投縣] 契稅怠報之罰則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自法院拍賣取得房屋之民眾對延期申報契稅之罰金提出疑問,因而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又同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納稅人自法院拍賣取得房屋亦屬於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成立,是以如果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會被加罰怠報金,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該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契稅之申報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