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詢問,若於100年11月購買新屋,並將全家戶籍從舊有房屋遷入新屋,以便騰空待售,於今年5月出售舊有房屋時,該房地已無人設立戶籍,出售時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訂立買賣契約前,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人實際之困難,凡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訂立買賣契約日未超過一年,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各稅捐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稅務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