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經法院拍賣土地申請改按公設免徵或農地墊高原地價者,只限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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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民眾來電詢問,經法院拍賣土地,第三人是否可申請依公設免徵或農地墊高原地價規定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據財政部函釋,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同法第39條之2第4項農地墊高原地價規定重新核定,均需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若為第三人提出申請,因非屬規定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稅捐稽徵機關是不受理其申請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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