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認定標準,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則以繼承開始日為準),若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已另有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並不能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即地價稅應由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