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於2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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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部分,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度內申請退還。如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再行出售者,亦得申請。
一、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 出售自營工廠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 出售自耕之農業用地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於2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不符合上開規定,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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