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營業人從事旅館等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其提供服務之房屋無論是自有或承租,均屬於營業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租賃公司或一般營利事業所有房屋出租,與旅館業性質不同,其房屋稅率的核定,端視承租人實際使用房屋的情形而定,承租人如為財團法人基金會僅作辦公室使用,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基金會如有其他銷售營業行為,所使用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核課。
近來高雄出現不少「日租型套房」,利用網路廣告或在捷運站周邊拉攏背包客進住。該處提醒,看好這波賺錢商機,想利用所有房屋出租收益的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