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公益彩券中獎金額在二百五十元以上之領獎收據應貼用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益彩券或統一發票中獎金額在二百五十元〈含〉以上者,中獎人如領取現金所出具之領獎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獎額4‰,貼用印花稅票;惟如係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並於所出具之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免貼用印花稅票;如未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即屬銀錢收據,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或該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