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中,係以受託人為房屋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而受託人對於應該繳納的稅捐如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時,稅捐機關得就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提醒民眾,受託人既然受託管理財產,就應善盡管理人的責任處理所有信託事務,當信託財產所發生之稅捐逾期未繳,且經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依法自得就受託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該項財產自應包括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在內,影響受託人權益甚巨,不可不注意。
該局特別呼籲,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應善盡納稅義務,以免因信託財產欠稅而使自己的財產亦遭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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