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納稅義務基準日是每年8月31日,所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如果在8月31日以前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則買方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果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產權登記,則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賣方。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在今年6月將其名下所有土地全部出售,但因某些原因,延至9月1日,才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因101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仍為林先生,所以林先生在今年10月底仍然會收到101年地價稅單,要負責繳納全年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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