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具之收據,因未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近來常有執行業務者來電向該處反映,收取款項皆使用通知單並未另開立收據,通知單並非收據是否不須貼用印花稅票,稅捐處指出,印花稅是以憑證性質為課稅基準,並不以憑證名稱認定,故執行業務者收取款項,如以通知單代替收據為收款憑證,雖名稱為「通知單」並非「收據」,但實質上仍為收到款項之憑證,自屬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銀錢收據稅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表示,業者收取報酬書立收據時也有合法性節稅方法,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只要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減輕稅負。民眾對於印花稅規定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