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案件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務局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納稅義務人如因經濟問題一次繳清確有困難者,可直接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是納稅人因一時經濟困難,致無力繳納稅捐,並不符合前項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規定,稅務機關無法准予分期繳納。但是已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之欠稅案件,如因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分局提醒納稅人,經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者,如果未依限每期繳納,行政執行署得廢止分期之核准,並且命令一次繳清所有欠稅,納稅人應確實按核准分期之期限繳納欠稅,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