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土地合併後出售,原不屬於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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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要注意,土地若與其他地號土地合併,出售時,原本不屬於房屋基地地號的土地,並不能合併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為了避免民眾取巧,利用合併土地藉此增加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土地如與其他土地合併後再出售,其中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部分,不得適用優惠稅率,而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