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不動產雖經拍定,稅捐仍有無法全部受償之可能,原所有權人仍負繳納之義務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納稅人來電詢問,稅捐稽徵法第6條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規定,其不動產既經法院拍定移轉,自應由拍賣所得之價金繳納房屋等稅,為何還收到行政執行署寄來之傳繳通知?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雖將地價稅及房屋稅增列為優先其他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惟本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前開增訂之規定應僅就該拍賣標的物於96年1月12日修正生效後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始有其適用。故納稅人所有不動產若被拍賣,其拍定之價金需先扣除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該不動產96年1月12日後所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與優先債權(如抵押權),倘有剩餘,再依原所有權人所欠繳之其他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惟目前實務上不動產多已設定高額或多順位抵押權,拍定之價金往往不足償還優先債權,致原所有權人所滯欠之稅捐無法全部受償,原所有權人仍負繳納之義務,稽徵機關及執行分署會向其繼續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