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倘若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權利主體亦已變更,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決、清算申報。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75條,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自98年5月29日以後遇有歇業或轉讓情事,致應辦理之決、清算申報,其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427】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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