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承攬契約以實作數量計價,未載明合約總額者,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承攬契約明定按實作數量結算,未載明合約總額者,應於書立後或交付使用時,先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或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稅,俟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該處指出,有些工程合約或維修合約在訂約當時還無法確定數量,因此雙方僅訂立單價,約定俟工作完成後,以實作數量結算金額,有些民眾誤以為可以等到工作完成、金額確定後再貼用印花稅票,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契約於書立後或交付使用之時,即應貼用印花稅票,此類合約也不例外,應先預估金額貼花,不可延遲,以免被查獲後,按漏貼稅額處以5至15倍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此類合約於工作完成結算確實金額後,如有貼花不足應補貼花;如有溢繳稅款,不論是以大額繳款書繳稅或實貼印花稅票,都可以申請退稅。一般合約的退稅請求權為自繳納之日起5年,而此類合約的退稅請求權為自工作完成之日起算5年。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客服中心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