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據此規定,加徵滯納金之期間為30日,也就是說只要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最多可加徵百分之15滯納金,然而一旦未繳納本稅愈高,加徵百分之15滯納金,仍非常可觀,輕忽不得。所以收到各種應納之稅捐繳納通知書,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而且也讓自己荷包縮水了。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納稅,省時又方便,以免工作忙碌,忘記繳納各種稅捐而受罰。民眾若有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