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土地出售移轉仍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2/08/30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供核。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現值申報書若未註明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若已逾該繳納期限,則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把握時效,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聯絡人:陳素錦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