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核定稅捐不服時,要把握復查期限,以免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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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受理一件復查申請案件,即因已逾復查申請期限,程序不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處表示:民眾如對稅捐機關所核發繳款書內容不服,應在該繳款書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則以郵戳日期為復查申請日。

該處進一步說明,部分民眾因不了解復查期間規定,過了期限才申請復查,以致喪失自身權益;至於復查期限該如何計算?舉例說明如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如對課稅內容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即5月31日之次日也就是6月1日起算30日至6月30日止申請復查,逾6月30日才申請復查,即屬逾期。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