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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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及繳納土地增值稅,惟民眾辦理繼承時,仍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再至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查欠後,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但如要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局所有時,仍應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請民眾留意。
生前移轉之土地,無論是出售或贈與給子女,均須申報及繳納土地增值稅,繼承的土地則列入遺產稅課徵。所以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核算土地增值稅,因土地漲價幅度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已減輕。因此,民眾可以比較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須繳納之稅額多寡,才能做適當的租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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