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若符合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君的房屋原始起造人為林君設計蓋4層樓店舖住宅,該項工程進度為0時,林君因週轉不靈改由陳君出資承受,陳君承受後繼續僱工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陳君的案例須申報契稅,可免徵契稅,但於申報時須檢附受讓人出資委託營造廠繼續興建完工的相關承攬契約,支付價款證明暨發票等證明文件,以利審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建造中的房屋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的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如經查核實質上為營繕工程的承受而非房屋買賣,得予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