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勾選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15欄「申請」欄項,即可同時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加強輔導新購自用住宅用地的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15欄列有「是否申請自本年度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勾選欄項,當民眾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15欄位勾選先行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俟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再補送有關證明文件,即完成手續,簡便省時,請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的民眾,往往疏於對土地部分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等到接獲地價稅稅單時再提出申請,已逾申請期限,致當年度地價稅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該局提醒民眾,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前需辦竣戶籍登記(本年9月22日適逢星期六,依規定予以順延至次星期一(101年9月24日),再補送證明文件送稅捐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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