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自本年度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會同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地政機關人員,成立檢查小組,針對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展開檢查作業。
該局表示, 這次檢查的項目包括: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法人章程有無修正等,如果違反規定,將依法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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