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不再適用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應課徵0.4﹪稅率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金融業經營各該業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於75年加值型營業稅實施後,係維持原有課稅方式,均採毛額型課徵營業稅,因此其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所書立之收據仍應課徵印花稅,同理,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既經財政部核釋改按毛額型課徵,而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其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所書立之收據自應比照其他金融業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應課徵印花稅。
該局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原免徵的印花稅改按0.4﹪稅率徵收,請於101年12月31日前向本局自動補報補繳。
如果您對印花稅網路申報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該局服務電話2224371轉129劉小姐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