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稽徵機關查獲營利事業短漏報基本稅額後始申請更正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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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同條例規定計算、申報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該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即已構成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違章情事。至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後,得否申請更正調減投資抵減稅額?財政部業以100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令核釋,如係調查基準日後始申請更正調減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否准更正,其經核定補徵之基本稅額,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審慎檢視申報資料,如有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及申報,以免因漏報基本稅額而被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3,500萬元,應納稅額595萬元,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297萬元,雖然當年度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因A公司有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故99年度課稅所得額3,500萬元仍應依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卻漏未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規定,A公司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98萬元(595萬-297萬),基本所得額為3,500萬元,基本稅額為330萬元[(3,500萬-200萬)×10%]。因一般所得稅額298萬元小於基本稅額330萬元,故A公司應申報及繳納兩者差額32萬元。A公司於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後,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為265萬元,俾使其一般所得稅額變為330萬元與基本稅額一致,惟因其更正之申請係在調查基準日之後,A公司除應補繳基本稅額32萬元外,尚需依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4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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