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目前行政法院僅於台北、台中、高雄三處設置,為考量偏遠地區人民需求,行政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以該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稅務案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而且,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上開庭時,將讓兩造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使簡易訴訟事件的程序保障更為周延。
稅務局舉例說明:核課稅額或裁處罰鍰在40萬元以下之地方稅事件,如果原處分機關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原係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民眾須到高雄市進行訴訟,但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後,則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民眾可就近提起行政訴訟,不必辛苦奔波。
該局特別呼籲,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後,民眾可就近諮詢服務,以保障自身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