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經復查決定後不服,再提起訴願應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務局復查決定應繳納的稅額不服,欲提起訴願,應先行繳納該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的稅額不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向該分局申請復查,在復查階段雖然未繳納稅捐,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是如果經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不服再提起訴願時,就要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繼續暫緩移送執行。
有些納稅義務人誤認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已提起行政救濟,稅款就可以暫時不用繳納,直到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才知問題嚴重性,提醒您及早面對事實,以免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