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預付款返還加計利息不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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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建設公司因購屋糾紛,自該公司取得加計利息退還之預付款,加計利息部分應全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該局說明,甲君於年前向建設公司訂購一透天厝並支付200萬元預付款,未料屋況不佳,嚴重漏水,經與建設公司協調,同意由該公司返還預付款並加計10萬元利息,甲君因購屋糾紛取自建設公司之10萬元利息,核屬利息所得,尚無所得稅法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應全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係指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在27萬元以內者。本案該加計之利息,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依法不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由納稅義務人併計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確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