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局特別提醒民眾,事先做好理財規劃,以享有適用該優惠稅率。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
聯絡人:陳素錦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