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不服核定稅捐而申請復查,要把握復查有效期限,以免喪失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受理一件復查申請案件,即因已逾復查申請期限,程序不合,經復查會決議駁回。民眾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稅額不服,應在該繳款書限繳截止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則以發寄之郵戳日期為復查申請日。

 該處表示,部分民眾因不了解復查期間之規定,常常過了期限才申請復查,以致喪失自身權益;至於復查期限該如何計算?該處舉房屋稅為例說明,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之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如對核定之稅額不服,應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期間內提出申請復查,程序才算合法,逾期提出復查,則程序不合。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800-726969
            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
            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