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供被繼承人財產資料清單,僅能作為遺產稅申報時之參考,如經查獲短漏報情事,不會因為清單未列示而免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間死亡,其繼承人乙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甲君生前持有未上市A公司股權,因該公司名下尚有數筆不動產,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死亡日之A公司股權價值約1千餘萬元。乙君表示不清楚甲君名下財產若干,故依國稅局提供之財產資料清單申報,並非故意逃漏稅,主張免予處罰。惟該局調查發現A公司於 100年間向法院聲報選任乙君擔任清算人,顯見乙君於國稅局查獲前早已知悉甲君持股事實,卻未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依法仍應補稅處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其財產價值之計算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國稅局提供之財產資料清單,限於資料蒐集時差,並非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實際財產狀況,故僅能作為申報參考,不能作為日後短漏報財產免予處罰的理由。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情形,請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國稅局查獲後,還要多繳一筆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98047
彙總編號:10108-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