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財政部修正發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以強化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組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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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係依據房屋稅條例第9條及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授權訂定,自89年5月16日修正迄今已逾10年,隨社會環境變遷及相關法規異動,部分規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經重新檢討該委員會組織成員應具備之行政經驗、專業知識,並配合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業務職掌及作業需求,以101年8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100166620號令修正發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使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充分發揮功能,評價制度與時俱進,俾健全房屋評價作業,合理課徵房屋稅及契稅,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委員遴聘人選及人數,包括增聘不動產估價師代表及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各1人,建築師公會專門技術人員修正為1或2人,並刪除農會代表;另將委員會人數由11人修正為13人至15人。
二、配合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1次之規定,修正常會開會時間為每3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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