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房屋稅之完納僅係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房屋變成合法 資料來源:雲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12/08/28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雲林縣稅務局:在執行房屋稅籍清查時,常發現民眾自行增、改建房屋,且並未取得相關建管單位許可執照,此類違章房屋仍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若未依規定申報,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同。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