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所稱自有房屋,指符合下列之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該局呼籲廠房已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之納稅義務人注意,日後如發生工廠登記證經主管機關註銷或其他使用情形變更之情事者,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工廠登記證註銷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申請改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未依規定申報者,事後一經查獲,將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追溯自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使用之日起補稅並處罰,最多將可補徵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