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之勞務訂單後,復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表示,該交易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施作工程取得之收入,屬境外銷售貨物與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並非接受國外訂單及收受外匯,自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2聯式應稅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自動報繳。&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應稅銷售額者,因錯誤致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