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房屋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已變更時,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屋有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未依法完成申報繳稅之情形。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有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之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移轉承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未於期限內申報,俟有關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