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一次,以當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所有人於年度中間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凡當年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101年10月1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在今年地價稅開徵日11月1日前雖然已經將土地移轉他人,仍為101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02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拍賣案件拍定人自法院核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101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0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01年9月1日以後者,則10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設典或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惟核徵稅款仍將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黃秀玲 電話:8952-826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劉麗慧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