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案部分條文,立法院於100年11月間陸續完成三讀,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司法院並於同年12月26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0號令定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自101年9月6日施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就稅捐課徵事件(如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涉訟而言,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自9月6日起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處更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澎湖縣民對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核課的10萬元地價稅不服,原須至高雄市訴訟,9月6日起就近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即可,省去舟車勞頓之苦,訴訟更加便利。另外,司法院為保障人民權利,將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也改為須經言詞辯論,使簡易訴訟事件的程序保障更為周延。
稅處提醒民眾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可就近諮詢利用,如仍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