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路咖啡店林立,業者為了吸引更多客人,在咖啡店內提供電腦網路遊戲設備並收取費用,依娛樂稅法規定其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僅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表示:經營電影院、舞場(廳)、電動玩具、小鋼珠、娃娃機、搖搖馬、網路電腦遊戲、KTV、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等設施供消費者娛樂之營業人,應依娛樂稅法規定,於開業前向轄內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該局提醒,如疏於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之手續被查獲,依同法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緩。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