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小心別因戶籍遷出,讓您的地價稅增加了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許多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請領老人年金或就業需要,將戶籍遷出,遭稅捐機關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追補5年應納稅款。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倘其地上建物原符合規定之設籍人全部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指出,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通報稅捐機關,未通報者,小心日後遭稅捐機關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為維護您自身權益,請納稅人多加留意。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原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如果有供營業、出租或戶籍遷出被改為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如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營業或終止出租等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