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不得以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企業社於其承租之土地上,以土地所有權人A君名義出資建屋,租賃期間無償使用該建物,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該社不服,主張不知稅務法規多如牛毛,也許有誤解或疏漏法規而作出錯誤之處理,惟既無故意,豈可以應注意、能注意等詞否定行政罰法第7 條規定,申經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第09604517940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但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及第8條前段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對於經營業務所涉相關租稅法律規範及稅務上之處理,應審慎注意,如有法令疑義,應適時向稽徵機關詢問,若未善盡注意義務,致生漏稅情事,即難謂無過失,依前開規定,應予論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瑞禎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