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用途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始得據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101年7月13日經農委會修正格式後,加列了證明書之用途欄位,如民眾以農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注意該農證用途欄位應勾選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才有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