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可變更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他的車輛被人侵占使用,又無法取回,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實在很不公平。
該局表示,如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可改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也提醒車主如有上述情形,應儘速辦理應辦程序,不要讓自己權益受損。

聯絡人:林明典 電話:473230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