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軍教人員101年所領取的100年度考績獎金應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之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因此,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年1月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之休假、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及子女教育等補助費及兼、代課鐘點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100年度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小教師甲君於101年9月1日除領取9月份薪資70,000元,另領取100年度之考績獎金70,000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9月份薪資70,000元,甲君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若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2,060元,如選擇按全月薪資總額70,000元扣取5%,應扣取稅款3,500元。
二、100年度考績獎金70,000元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因已超過101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 68,5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之稅款3,500元。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辦理扣繳,以免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科長 06-2298037
彙總編號:1010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