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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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依印花稅法第八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之時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應該仔細想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74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