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40%減徵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如果重劃後土地發生繼承,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則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稅務局說明,因繼承原因取得之土地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土地後再移轉時,係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且繼承也是移轉發生之原因。爰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再移轉時,已不屬第1次移轉,當然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如民眾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