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撤銷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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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依前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辦理。

  該局進一步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即不符合前開規定而應更正補稅,又該補稅既係因農業主管機關之撤銷處分而生,故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應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更正之收件日起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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