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以提出申請為前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土地仍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請於地價稅開徵期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才可享受千分之二之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如欲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免再申請。但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該局特別提醒,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仍有疑義,可利用 0800-086969 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