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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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納稅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因此,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