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免予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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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關於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關契稅之徵免,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有關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尚非上開條文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應免予報繳契稅。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契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