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得適用事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8條所列舉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如: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若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100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可按事業用地千分之10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使用情形未變更,以後免再提出申請;惟適用事業用地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規定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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